【轉知】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範圍:
- 學校辦理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納保之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以及學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而增加所需身心障礙者人事費用(包括薪資及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及原住民人事費用(包括薪資及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薪資,不包括學校自訂之加給及獎金等費用;本部所補助經費,不得作為學校因依法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人數需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 前款所稱勞保費及健保費,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支用基準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辦理;健保費,得包括學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 第一款所稱勞退費,指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雇主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學校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五、申請作業及補助方式:
- 教學助理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
- 所稱教學助理,指學校僱用學生兼任教學助理者。
- 學校實際為教學助理辦理納保所需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之總額,由本部全額補助。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一。
- 增加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事費用:
- 因應學校教學助理全面納保後,新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其人數計算方式,按時計酬者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一半以上者、按月計酬者,全數計入。
- 學校應依符合前目聘用規定範圍,計算增加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並依本部經參考學校所僱用身心障礙者薪資情形概況及依該薪資額度投保薪級所對應之雇主負擔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等數額加總,採每一人之人事費用為實際聘用所需支出之薪資,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 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二。
- 增加進用原住民之人事費用:
- 因應學校教學助理全面納保後,新增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應進用原住民人數所需人事費。但學校自行投標案件所衍生原住民進用人事費用,不予補助。
- 學校應依符合前目聘用規定而新增之原住民人數,計算實際聘用所需支出之薪資(包括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之總額,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六、學校應指定校內單一專責單位,向本部辦理請領補助經費作業,並應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期程,備文檢具全校經費概算表(附表一至三)各一份,向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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